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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监会:同一主体控股和参股期货公司数量不得超过2家
发文时间: 2008-5-23 19:40:37 来源:上海证券报

      中国证监会23日发布了《关于规范控股、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》,要求同一主体控股和参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。其中,控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。
  《规定》要求,现有期货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相关投资主体控股、参股期货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,应当及时整改,并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达到监管要求。业内专家指出,这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对期货公司股东的监管要求,理顺期货公司股权关系,促进期货公司做优做强,防止控股股东与期货公司以及关联期货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、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。
  该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同时,证监会还同时发布了控股、参股期货公司的认定标准。(商文)
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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